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仲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0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⒈「犯罪日期」欄所載「111年9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9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如附表編號⒈「犯罪日期」欄所示部分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