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鴻州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雄國 被告 楊聖吉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劉俊岑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芳如法官林怡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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