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81號
原告永揚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阿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