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27號原告 林盟時
林美惠 林仁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被告 李志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志陽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零貳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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