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86號原告 簡安淑 住屏東縣○○市○○路○○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明山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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