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許金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