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聲請人 廖桂雀 (即 陳豐至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月娥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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