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八號聲請人 黃彥智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林恩山法官吳惠郁法官鄭純惠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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