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林盈瑩 被告 蔡承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02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