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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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終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終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文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白嘉瑋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