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林若昕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傅青輝陳彥宇葉高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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