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41號原告 楊文鍾 上列原告楊文鍾與被告 彭信淡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請提出欲通行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查報通行之位置及面積(實際面積以測量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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