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6號聲請人 李佳穗 相對人創意連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奇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創意連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工資及代墊款新臺幣叁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肆元予勞方李佳穗。」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業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5萬9,446元、代墊款7萬4,308元,金額共計53萬3,754元,給付方式為:
相對人應將前揭款項分4次,金額分別為15萬元、15萬元、10萬元、13萬3,754元,各於108年12月20日、109年1月20日、109年2月20日、109年3月20日匯入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內,上述分期如有1期未如期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惟相對人除於108年12月20日匯款15萬元至聲請人薪資帳戶外,其餘3期款項即38萬3,754元(計算式:533,754元—150,000元=383,754元),迄今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紀錄、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全部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38萬3,754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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