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蔡黃梅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年息111,108元民國10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211,009元民國10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318,078元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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