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46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許紀瀚 債務人上立文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輝龍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