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邱玉萍 債務人 范綱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2.新台幣陸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