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07號聲請人 胡國輝 相對人 丁俊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俊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丁俊榕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