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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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聲請人華豐鋼鐵鍛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選榮 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郭曉丰 律師相對人 李曾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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