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范珮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宇澤
盧瑞媺
一、債務人吳宇澤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捌仟捌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宇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瑞媺清償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