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28號原告 王聖德
郭政倫 李茂欣 林宏達 原告與被告 張荳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金額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編│原告│請求金額│應徵金額││號││(新臺幣)│(新臺幣)│├─┼────┼───────┼──────┤│⒈│王聖德│2,407,500元│24,859元│├─┼────┼───────┼──────┤│⒉│郭政倫│4,530,000元│45,847元│├─┼────┼───────┼──────┤│⒊│李茂欣│3,130,000元│31,987元│├─┼────┼───────┼──────┤│⒋│林宏達│6,121,000元│61,687元│├─┼────┼───────┼──────┤│總││16,188,500元│164,380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