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 胡詩橒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被告 胡文書
胡文和
胡文從
胡文主
胡文廣
胡雪娥
胡雪粧
連姵俞
連聿甄
連珮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
許嘉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乃原告胡詩橒主張其為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而被告胡文書等人雖為土地共有人,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占有上開土地於其上興建建物,為此起訴請求被告胡文書等人拆屋還地。嗣本件被告胡文書等人對本件原告胡詩橒等人提起上開土地之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分為112年度補字第13號審理,業據調閱上開案卷核閱屬實。是以本件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胡文書等人拆屋還地,乃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結果為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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