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3號原告順傳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長慶 被告易能電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宏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萬5,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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