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1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董志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14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27,897元│106年11月27日│13.48│├──┼───────┼─────────┼─────────┤│002│113,461元│同上│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