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 洪也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是否為「被告應將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之上訴案件,送至『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
二、請以書狀具體載明原告請求被告為上揭一定行為之「請求權基礎」即「民事法上法律基礎」為何?
三、請以書狀說明原告所為聲明並無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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