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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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告 溫筱塋
林紹揚 被告振紳不動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柒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6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高維駿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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