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專調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3號聲請人 何馴帆 相對人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勞工,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給付預告工資、失業補助金賠償等而涉訟。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於嘉義縣○○鎮○○路○○○巷○○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另依原告起訴狀自陳其勞務提供地在高雄仁武考潭工地營區,非本院管轄區域內。是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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