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64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櫻惠蕭靜梅 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查,聲請人前已就上開判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229號裁定確定在案,有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乙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判決再次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屬重複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係就尚未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判,始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要件不合,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