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耀程
柯志興共同選任辯護人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