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促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1879號債權人 高宏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婌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債權人(請款書請款人為大壯法律事務所),併於聲請狀補蓋章。
三、請提出大壯法律事務所登記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