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3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3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233號聲請人 彭宥明 上列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124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該裁定及其所援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3項及第59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爰依憲訴法第
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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