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附民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號上訴人 王巍光 被上訴人 范智乾 訴訟代理人 詹基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8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否認有何詐欺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35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108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雷淑雯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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