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智堯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智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堯前犯公共危險罪,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2259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1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