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承翰李海宇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怡萱 即李海宇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雲英 即李海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海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四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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