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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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林裕泓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東晏┌───────────────────────────────────────────────────┐│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19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陳智勇 │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五│2,110元│HH0000000│99年4月30日││││信用合作社內湖分社││││├─┼─────────┼─────────┼─────────┼─────────┼─────────┤│2│ 邱志豪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70元│AB0000000│99年3月31日││││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