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郭高義 被告 王安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原簡字第4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法官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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