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6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不得為拍賣及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上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向本院聲請更生後,收到本院民事執行處以函文通知就拍賣最低價額表示意見,惟拍賣所得價金經抵押權人取償後,餘款約新臺幣100萬元將均由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受償,影響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故請准予裁定停止該財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108年11月22日聲請開始更生程序而由本院審理中(案號: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13號),業經本院職權核閱該卷宗確認無訛。嗣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聲請人為強制執行程序,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3月11日南院武109司執清字第1569號函影本1份為證,同堪認定。本院審酌該執行程序對聲請人達成更生目的、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所可能造成之影響等全部相關情狀後,認有必要停止拍賣及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惟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則不在此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表】┌──┬───┬─────────────────────────────┬──────────┐│編號│所有人│不動產│備註│├──┼───┼─────────────────────────────┼──────────┤│1│陳碧華│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0│├──┼───┼─────────────────────────────┤9年3月11日南院武││2│陳碧華│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109司執清字第15│├──┼───┼─────────────────────────────┤69號函附表記載。││3│陳碧華│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4│陳碧華│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