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2號原告 邱惠芬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曾浩銓 律師被告 何耀東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 律師被告 何清貴
何清山 上列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何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