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温素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 溫素燕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素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9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溫素燕」之記載,係「温素燕」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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