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林金山 原告 蔡娘妹 原告 莊子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曉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被告陸順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錦鳳 被告 吳俊宏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訴字第4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許蓓雯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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