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0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卞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0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卞惠珍於民國111年07月0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40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8082元卞惠珍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1年11月0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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