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陳宗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5,207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陳宗元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355207元,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