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988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許宏彰 債務人 黃許秀 女債務人 黃耀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