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60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沈鑫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 吳光宗 於民國101年5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1年5月18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5月21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三)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