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84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務人 陳俊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㈠給付新台幣叁萬貳仟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