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40號聲請人 張正崑 相對人 劉達成 相對人 謝芾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票字第64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5年4月18日│100,000元│未載│105年12月22日│CH338416││├──┼───────────┼─────────┼───────────┼───────────┼────────┼──┤│002│105年4月23日│50,000元│未載│105年12月22日│CH238182││├──┼───────────┼─────────┼───────────┼───────────┼────────┼──┤│003│105年7月14日│60,000元│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7日│CH259771││└──┴───────────┴─────────┴───────────┴───────────┴────────┴──┘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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