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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