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陳玉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秋英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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