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132號聲明人 徐睿翊 法定代理人 徐鼎林
洪筠婷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本件聲明人徐睿翊聲明拋棄繼承事件,因未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裁定命聲明人應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前繳納,並諭知如逾期不繳納,將駁回其聲明。而上開裁定於108年4月29日付與聲明人法定代理人之受僱人後,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繳納費用(見本院卷第20-22頁所附之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及答詢表),其聲明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本件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大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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