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戊○○視同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丁○○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己○○
一、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己○○等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另補提上訴理由狀到院,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將繕本逕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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