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7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 鄭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第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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